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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0 2006年上海房地产大事记
2007/1/20 0:00:00
发布人:admin1

1、公积金提取范围放宽



  从1月1日起,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享
受住房公积金政策。2005年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上海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除将上述两类人群纳入公积
金政策的受益范围外,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
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同时,个人建造、翻建、大修
房屋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2、商品房销售员须持证



  从1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人员要取得《上海房地资源行业岗位水平证
书(商品房销售人员)》,同时参加销售员法规考试和网上备案登记培训
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违规企业轻者责令整改或记入不良行为档案,重
者停止楼盘项目的网上销售甚至予以公开曝光。



  3、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从1月1日起,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开征房产税。根据《上海市
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20%的余值计算缴纳。工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50%为应税房产
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4、新版预售合同公示



  从1月6日起,《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草案向社
会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开征询。新版预售合同提出,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可
依据房屋工程建设的时间进度分多次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付款比例和方
式由双方约定,最多可分七次付款。同时还提出,除该房屋主体结构外的
其他质量缺陷,经开发商多次修理,不能修复,严重影响购房者正常居住
使用的,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租房人均面积有标准



  2月15日,市工商局发布了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和新版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征求意见稿,并自4月1日起正式推
行使用。新版《租赁合同》规定:承租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
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承租集体宿舍的人均建筑面积低
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4平方米的,将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6、第四批保护建筑揭牌



  2月21日,上海市第四批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揭牌。原中苏友好大厦等
234处建筑被纳入优秀历史建筑之列。到目前为止,上海市政府已公布了
632处、共2138幢优秀历史建筑。按照上海“最严格的保护制度”,涉及9
个区15处成片保护整治项目即将试点,30处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正在
进行。



  7、住宅性能评定有国标



  从3月1日起,上海开始实施国家标准《住宅性能评定标准》。该标准
适用于城镇新建和改建住宅的性能评定,反映住宅的综合性能水平,体现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产业技术政策,倡导一次装修,引导住宅开发
和住房理性消费,鼓励开发商提高住宅性能等。根据住宅的适用性能、环
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等5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将住宅
分为A、B两个级别。



  8、二手房公积金贷八成



  3月1日,上海公布《关于微调本市部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贷政策的
通知》,鼓励自住性购房。通知明确从2006年3月1日开始,五年以内(含
五年)的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可以享受8成30年的待遇,此前上海公积金管理
中心对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一直执行7成上限。



  9、租赁试行“一站式服务”



  3月1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一站式服务”在上海市大宁路街道进
行试点。上海市民出租房屋不再需要多次往返房地局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租赁双方只需在所在街道的"一站式服务"点登记并通过局域网在
房地局同步完成信息复核,当场就可拿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
《信息记载通知书》。



  10、公积金试点装修贷款



  从5月起,本市公积金贷款不仅可以用来买房,还可以申请作为装修
款,该政策在浦东新区三个楼盘率先开始试点。在试点楼盘,消费者除了
可以申请正常的公积金购房贷款外,还可以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申
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装修。按照规定,购房贷款和装修贷款两者相加,公积
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



  11、“国六条”延续宏观调控



  5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点意见》,出台了六方面的政策,即“国六
条”。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
住房。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住房开
发、销售有关政策,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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